4月10日一早,備受社會關注的阿里巴巴集團壟斷案有了處理結果,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阿里巴巴實施 “二選一”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處以其2019年銷售額4%計182.28億元罰款。
阿里巴巴收到的這張罰單是迄今為止中國對企業開出的最大罰單。此前的最大罰單發生在2014年,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被罰30億元。
此外,市場監管總局還要求阿里巴巴停止停止違法行為,也就是不允許再逼迫商家“二選一”。
人民日報評論阿里巴巴集團壟斷行為處理結果:依法規范,正是對平臺經濟發展的有力支持。隨著治理體系的不斷健全,平臺經濟必將迎來更大發展機遇。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總局認定了7點事實,認為阿里巴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是從平臺服務收入情況看。
2015—2019年,當事人網絡零售平臺服務收入份額分別為86.07%、75.77%、78.51%、75.44%、71.17%。從平臺商品交易額看,2015—2019年,當事人網絡零售平臺商品交易額份額分別為76.21%、69.96%、63.58%、61.70%、61.83%。
二是相關市場高度集中。
根據平臺服務收入市場份額,2015—2019年,CR4指數(市場集中度指數)分別為99.68、99.46、98.92、98.66、98.45。近5年來,當事人市場份額較為穩定,長期保持較強競爭優勢,其他競爭性平臺對當事人的競爭約束有限。
三,當事人具有很強的市場控制能力。
當事人在與平臺內經營者的商業談判中,通常以格式合同方式,直接規定交易傭金費率和年度營銷推廣費支出水平,平臺內經營者談判能力較弱。當事人具有控制平臺內經營者獲得流量的能力。
當事人通過制定平臺規則、設定算法等方式,決定平臺內經營者和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其平臺展示位置,從而控制平臺內經營者可獲得的流量,對其經營具有決定性影響。
當事人具有控制平臺內經營者銷售渠道的能力。當事人經營的淘寶和天貓平臺商品交易額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商品交易總額中占比超過50%,是經營者開展網絡零售最主要的銷售渠道,對經營者具有很強影響力。
四,當事人具有雄厚的財力和先進的技術條件。
是當事人具有雄厚的財力。2015—2019年,當事人凈利潤分別為(略),年均增長率24.1%;市值從2015年12月的1.32萬億元增長至2020年12月的4.12萬億元,強大的財力可以支持當事人在相關市場及關聯市場的業務擴張。
當事人具有先進的技術條件。當事人憑借進入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的先發優勢,積累了大量的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擁有海量的交易、物流、支付等數據,對比其他競爭性平臺優勢明顯。當事人具有先進的算法,能夠通過數據處理技術實現個性化搜索排序策略,針對性滿足消費者需求,并精準監測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臺上的經營情況。
當事人是中國境內最大的公有云服務提供商,具有強大的算力,為當事人網絡零售平臺服務提供大規模計算、大數據分析等一整套云服務。當事人還具有先進的人工智能技術,并建立了可靠的安全系統。上述財力和技術條件鞏固和增強了當事人的市場力量。
五:其他經營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賴當事人。
一是當事人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具有很強的網絡效應和鎖定效應。證據表明,當事人平臺擁有大量消費者用戶,且平均消費水平遠超其他競爭性平臺。同時,當事人的消費者用戶黏性很強,跨年度留存率達98%。因此,當事人對平臺內經營者具有很強的跨邊網絡效應和鎖定效應,平臺內經營者難以放棄當事人平臺上的龐大消費者群體和巨大流量。
六:相關市場進入難度大。
進入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不僅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建設平臺,建立物流體系、支付系統、數據系統等設施,還需要在品牌信用、營銷推廣等方面持續投入,進入相關市場成本較高。同時,網絡零售平臺須在平臺一邊獲得足夠多的用戶,才能實現有效的市場進入。目前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獲客成本逐年提高,潛在進入者達到臨界規模的難度不斷增大。
七:當事人在關聯市場具有顯著優勢。
當事人在物流、支付、云計算等領域進行了生態化布局,為當事人網絡零售平臺服務提供了強大的物流服務支撐、支付保障和數據處理能力,進一步鞏固和增強了當事人的市場力量。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還認定阿里違反反壟斷法,二選一的事實,其中包括:
(一)2015年以來,當事人在與部分核心商家簽訂的《戰略商家框架協議》、《聯合生意計劃》、《戰略合作備忘錄》等多種協議中,明確規定核心商家不得進駐其他競爭性平臺,達到使核心商家僅在當事人平臺經營的目的。
口頭提出不得在其他競爭性平臺經營要求。經查,當事人對核心商家口頭提出僅在當事人平臺經營,要求核心商家不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設旗艦店,或者要求核心商家將其他競爭性平臺上的旗艦店降為非旗艦店、控制其他競爭性平臺專賣專營店數量、下架全部商品、不予發貨、限制庫存等。
由于當事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平臺內經營者對當事人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具有較強依賴性,上述要求具有較強約束力。證據顯示,當事人口頭提出的不得在其他競爭性平臺經營的要求普遍得到較好執行。
(二)禁止平臺內經營者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促銷活動。
為吸引消費者,增加平臺的商品銷量,網絡零售平臺每年定期開展集中促銷活動,如“雙11”“618”等,對商品銷量影響很大,成為網絡零售平臺開展競爭的重要節點。為獲取競爭優勢,當事人重點對平臺內核心商家提出不得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重要促銷活動的要求。
一是在協議中直接規定不得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促銷活動。2015年以來,當事人在與部分核心商家簽訂的《戰略商家框架協議》、《聯合生意計劃》、《戰略合作備忘錄》等多種協議中,明確規定其不得參加其他網絡零售平臺組織的促銷活動,或者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通過其他網絡零售平臺自行開展促銷等,以減少其他競爭性平臺的影響力。二是口頭提出不得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促銷活動要求。
2015年以來,在每年“雙11”“618”等促銷活動期間,當事人均通過口頭明確要求、發送核心商家在其他競爭性平臺促銷頁面截屏等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核心商家不得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的促銷活動,包括不得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的促銷會場、不得在其他競爭性平臺為商品打促銷標簽、不得在店鋪內營造促銷活動氛圍等。證據顯示,當事人口頭提出的上述要求普遍得到較好執行。
(三)當事人采取多種獎懲措施保障“二選一”要求實施。
當事人一方面通過流量支持等激勵性措施促使平臺內經營者執行“二選一”要求,另一方面通過人工檢查和互聯網技術手段監控等方式,監測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店或者參加促銷活動情況,并憑借市場力量、平臺規則和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對不執行當事人相關要求的平臺內經營者實施處罰,包括減少促銷活動資源支持、取消參加促銷活動資格、搜索降權、取消在平臺上的其他重大權益等。
上述處罰措施大幅降低消費者對被處罰平臺內經營者的關注度,對其正常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同時具有很強的威懾效果,使得更多平臺內經營者不得不執行當事人提出的“二選一”要求。
證據顯示,部分平臺內經營者因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雙11”“618”等促銷活動,被當事人取消了促銷會場優先展示位置。
證據顯示,部分平臺內經營者因未執行當事人“二選一”要求而被列入“灰名單”。對部分未執行“二選一”要求的平臺內經營者,當事人調低其搜索權重,以示嚴厲處罰。
證據顯示,部分平臺內經營者因未執行當事人“二選一”要求,被取消KA資格或者被終止相關合作。
總局調查顯示,平臺內經營者往往傾向于在多個平臺同時開設店鋪、銷售商品,簽訂相關協議并非出于自愿。平臺內經營者因違反合作協議要求而被當事人處罰,證明其并非自愿與當事人開展相關合作。
因此,當事人行為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當事人限制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店或者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促銷活動,形成鎖定效應,以減少自身競爭壓力,不當維持、鞏固自身市場地位,背離平臺經濟開放、包容、共享的發展理念,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損害了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削弱了平臺經營者的創新動力和發展活力,阻礙了平臺經濟規范有序創新健康發展。
當事人有關行為限制了消費者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一是限制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在網絡零售環境下,消費者的搜尋和比價成本大幅降低,更容易在不同平臺間進行商品和價格比較,作出最優選擇。當事人有關行為減少其他競爭性平臺上可選擇的品牌及商品,限縮了消費者可接觸的品牌和商品范圍,限制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
二是限制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網絡零售平臺根據自身經營策略,為消費者提供多元化的服務和促銷活動。當事人限制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店或參加促銷活動,使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當事人的交易條件,無法享受其他平臺更具競爭力的價格和服務,限制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三是從長遠看會對社會總體福利水平帶來潛在損害。當事人有關行為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降低了平臺經營效率,妨礙平臺經營模式創新,阻礙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不當降低了市場競爭的強度和水平,影響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在充分競爭中不斷優化和發展,損害效果會傳遞到消費終端,不僅損害消費者現實利益,也會損害消費者期待利益,減損社會總體福利水平。
此前,在2019年10月,阿里巴巴集團市場公關委員會主席王帥還曾在社交媒體上表示,二選一是良幣驅逐劣幣,是正常的市場行為。
END
作者丨簡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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