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欲沖刺“中國私募第一股”IPO的廣州基巖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基巖資本”),近日被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
這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3號)顯示,基巖資本因基金產品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挪用基金財產、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等被廣東監管局處罰。
虛增凈值18.27億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基巖資本作為其管理的“基巖東方價值五號”等35只基金產品的資產委托人,與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簽訂QDII資產管理計劃、收益互換協議(以下統稱為場外標的),將基金財產投向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股票。在基金凈值披露環節,基巖資本通過篡改場外標的估值數據,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在凈值公告、定期報告上披露,或者未經托管人復核直接在第三方網站上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了虛假的產品凈值信息。
廣東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對投資者真實全面準確了解投資回報情況和風險情況形成嚴重誤導。以逐只產品最后一次虛假凈值與真實凈值比較測算,基巖資本共虛增基金財產18.27億元,凈值虛增比例均值為111.09%,凈值虛增比例最高值為324.65%。
此外,基巖資本還涉及挪用基金財產近6億。廣東證監局查明,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基巖資本未按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將其管理的“價值回歸投資基金”“價值回歸投資基金二號”“文化教育并購私募投資基金”“東方價值系列私募投資基金”等4只基金產品的財產份額,通過委托他人代持并將投資收益款劃轉至公司員工及其他公司賬戶、向關聯方提供借款、轉款至約定投資標的以外的機構等方式,挪用基金財產共計人民幣5.64億元和港幣2700.67萬元。
另據廣東證監局調查,基巖資本所管理的“逸仙東方價值基金五號私募基金”等12只基金產品,與投資者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由其境外關聯方China Cornerstone Management Limited(中國基巖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以基金年化率的凈收益對基金予以現金補償,實際構成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
針對基巖資本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挪用基金財產、違規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等行為,廣東證監局責令改正,并對基巖資本分別處以罰款100萬元、3萬元、3萬元,對基巖資本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赫旭給予警告,并分別處罰款30萬元、3萬元、3萬元。綜上,基巖資本合計被罰款106萬元,赫旭合計被罰款36萬元。
頻遭處罰,上市無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顯示,基巖資本成立于2015年8月3日,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赫旭為法人、總經理、執行董事,持股比例37.5%。注冊地址及辦公地址均在廣州市天河區。
根據其官網的介紹,基巖資本專注于全球新興領域的價值投資,投資階段橫跨早中晚期,行業覆蓋TMT、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等多個領域。主導的上市融資、兼并收購等項目約150例,其中在中國內地、中國香港、美國、新加坡等地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企業已超過50家。
不過,近年來,基巖資本頻遭處罰。
2019年8月6日,廣東證監局對基巖資產出具警示函,違規原因包含公司向某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和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等。
2020年4月,基巖資本被曝出旗下產品出現違規挪用資金,致使基金凈值巨虧的消息。
2020年5月20日,廣東證監局公開了關于基巖資產的行政處罰決定。據公開信息,該公司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在基金合同補充協議中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二是在管理多只私募投資基金產品過程中,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相關信息,且在已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
廣東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赫旭對公司存在的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2020年8月25日,基巖資本再次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粵調查通字S20001號)。“因你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立案調查,請予以配合。”基巖資本表示,公司將全面配合中國證監會的調查工作,并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而早在2018年6月,基巖資本曾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官網掛出招股說明書,計劃在納斯達克市場IPO,并將其自身定義為“新興成長型公司”,意圖打造“中國私募第一股”。
關鍵詞:
基巖
資本
106
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