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兩年,證監會對樂視網及賈躍亭的調查結果終于出爐。4月12日,已經從A股退市至三板交易的樂視網3發布公告稱,由于連續十年財務造假及非公開發行欺詐發行等行為,樂視網和賈躍亭分別被處2.4億元罰款。
2019年4月30日,樂視網曾發布公告稱,因公司及賈躍亭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賈躍亭立案調查。
五項違法事實
樂視網被罰2.4億元
4月12日,樂視網3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樂視網、賈躍亭等存在五項違法事實。分別為:樂視網于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IPO)相關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樂視網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樂視網未披露為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擔保事項;樂視網未如實披露賈某芳、賈躍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諾的情況;樂視網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
針對前四項違法行為,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對樂視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賈躍亭、楊麗杰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劉弘給予警告,并處以25萬罰款;對吳孟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對趙凱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對譚殊給予警告,并處以 8萬元罰款;對吉曉慶、張旻翚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對朱寧、曹彬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相關人員從事上述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賈躍亭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合計對賈躍亭罰款90萬元。
針對第五項的2016年樂視網非公開發行欺詐發行行為,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對樂視網處以募集資金百分之五即2.4億元罰款;對賈躍亭、楊麗杰處以30萬元罰款;對賈躍民、吳孟處以20萬元罰款;對劉弘、鄧偉、譚殊、張特、吉曉慶處以5萬元罰款;對沈艷芳處以3萬元罰款。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相關人員從事上述違法行為,對其處以2.4億元罰款。
“由于樂視網造假時間是在新《證券法》實施之前,所以此次處罰適用修訂前的《證券法》,從罰款金額來看,已是頂格處罰。”北京安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蘇少華對《證券日報》記者解釋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