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規則》為新保險中介人規管制度所草擬,香港保監局表示,由于現行規定制定于20年前,為加強對保單持有人的保障,同時促進保險業發展,故更新和修訂若干規定。
具體來看,股本及凈資產方面,香港保監局擬在維持對保險經紀公司備存最低資本及凈資產規定的同時,提高需維持的最低款額。
細化來看,應維持的最低繳足款股本及凈資產的最低額,將由10萬港元增加至50萬港元,以確保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且有充足的資源,滿足其服務保單持有人的營運需要,“并且有足夠的適應能力抵御業務周期的變化”。
為使投保人在進行保險交易時更有信心,香港保監局擬在維持現行基于保險經紀收入總額的替代計算方法,以及香港廣泛經營規模的保險經紀公司需要的基礎上,將保險經紀公司需備存的專業彌償保單的最低彌償額,由300萬港元提高至 500萬港元。
據了解,專業彌償保單,為專業人員提供專業疏忽申索的保障,通過《規則》要求最低款額,可確保保險經紀具有經濟能力應付對其提出的專業疏忽申索。
“也有助確保保險經紀公司有足夠的財務資源,應付營運所需,以及可能面對的專業疏忽申索”,香港保監局表示。
此外,香港保監局還建議引入最高自付額。從定義來看,專業彌償保單下的自付額,是指根據保單條款及條件,公司作為受保人,就保單承保的任何損失或申索所必須自身承擔的款項。
經考慮保險經紀的一般財務資源,以及凈資產作為專業彌償保險自付額的資金來源,香港監管局建議,保險經紀公司根據規則,須備有專業彌償保險下自付額的款額引入上限,及在緊接專業彌償保單生效日期前的財政年度終結時,凈資產的50%。
此外,香港保監局還建議引入保險經紀公司就持有的客戶款作出對賬的規定,以及財務報表進行額外披露。
據了解,草擬的《規則》將在新保險中介人規管制度實施后生效,并適用于所有新的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現存的保險經紀公司,將給予三年過渡期,以增加繳足款股本和凈資產,安排所需的專業彌償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