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 《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guī)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遞快件后應及時通知收件人。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yè)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
此外,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è)未按照《管理方法》標明智能快件箱有關信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guī)定保存操作記錄、查驗結果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智能快件箱接收寄件是,監(jiān)控設備未運行或者被遮擋的,交寄物品、交寄行為被遮擋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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