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網報道,今年6月,交通運輸部公布了《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該法規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針對未經收件人同意,快遞員擅自放柜等投訴熱點,《辦法》作了明確的操作規范要求。
《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提出,“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辦法》還規定了收件人的相關權利,以及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使用企業的相關義務。
《辦法》第二十三條說明,“寄遞詳情單注明快件內件物品為生鮮產品、貴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合理設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內不得向收件人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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