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深圳市開始施行《深圳市民用微輕型無人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該辦法規定,改裝無人機、破解無人機系統或者篡改無人機產品標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單位處以20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50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
根據該辦法,微輕型民用無人機飛行高度在地面三米范圍以上的,必須安裝螺旋槳防護設備。同時還明確規定了無人機生產和銷售管理、飛行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同時還明確了微輕型民用無人機的禁飛區。
辦法規定,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外包裝和機體明顯位置標注無人機類型,并明示執行的產品標準。同時,這些無人機必須接入無人機飛行綜合監管平臺,并保證禁飛數據實施有效,若違反規定,由民航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處以一萬元罰款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另外,無人機生產方應該協助相關部門對無人機進行監管,提供無人機品牌、型號、獨立編碼、實施飛行數據、所有人的郵箱/手機號碼等信息。
另外,無人機的轉讓、損毀、報廢、丟失或者被盜,無人機所有人已經當及時變更或者注銷登記信息,對于專門進行植保作業的無人機,其工作高度距離地面不得超過30米,且應在農林牧區上方作業。除此之外,無人機操控者年齡應超過8歲,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應在成年人的陪同下操控輕型無人機。
除此之外,深圳市還明確劃定了微輕型無人機的禁飛范圍:
真高120米以上范圍;
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民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圍;
有人駕駛航空器和大型無人機臨時起降點以及周邊3000米范圍;
香港邊境線到深圳一側500米范圍;
軍事禁區以及周邊2000米范圍,軍事管理區、市級(含)以上黨政機關、監管場所、口岸、海關監管區以及周邊500米范圍;
衛星地面站(含測控、測距、接收)、導航站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設施以及周邊2000米范圍,氣象雷達站以及周邊1000米范圍;
軍工重要科研、生產、試驗、存儲設施保護區以及周邊1000米范圍,實施一、二級實物保護的核設施控制區及周邊200米范圍,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和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以及周邊150米范圍,發電廠、變電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車站、碼頭、港口、大型活動現場以及周邊100米范圍,高速鐵路以及兩側200米范圍,普通鐵路以及兩側100米范圍,高速公路以及兩側50米范圍;
法律、法規禁止輕型無人機飛行的其他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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