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在海口舉行。《條例》對我省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農林業和其他污染防治作出了明確規定,將于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指出,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考核辦法,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自治縣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開展考核評價,將考核結果納入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并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條例》要求,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并保持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年。
在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條例》明確,我省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逐步減少煤炭消費總量,逐步淘汰現有燃煤機組。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禁止進口、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石油焦;禁止燃用石油焦。
對于工業污染防治,我省將建立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產業和低端制造業發展。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農藥生產、礦產開采、制膠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嚴格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對于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機動車船污染物排放,逐步禁止銷售燃油汽車,加快充電樁、岸電設施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新建建筑物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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